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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焦莉与灵宝市豪烨矿业有限公司、强进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莉,灵宝市豪烨矿业有限公司,强进法,任和中,任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382号原告:焦莉,女,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地址为灵宝市清华园小区。被告:灵宝市豪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阳平镇北社村南。法定代表人:齐泽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强进法,男,成年,汉族。被告:任和中,男,成年,汉族。被告:任汉军,男,成年,汉族。原告焦莉与被告灵宝市豪烨矿业有限公司、强进法、任和中、任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送达,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致本案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原告焦莉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可以在获取被告确切地址之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74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焦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沛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