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5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广忠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忠,王延延,徐希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5429号原告:王广忠,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山东陈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延延,男,30岁,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徐希越,男,40岁,汉族,住郯城县归昌乡道东村,居民。原告王广忠与被告王延延、徐希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广忠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王广忠负担。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