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温、夏才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温,夏才林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050号原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新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052120389。法定代表人:邱经辉,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表人:王也夫,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科宏,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温,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被告:夏才林,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温、夏才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两被告预进行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坚人民陪审员 郑云龙人民陪审员 翁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璇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