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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张男、张瑞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张瑞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辉。被执行人张男,住址山东省昌乐县。被执行人张瑞山,住址山东省昌乐县。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男、张瑞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2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的债务已全部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并于2017年10月27日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现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2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刘世平审判员  盛雅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茂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