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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应强与被执行人高玉玲、冯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应强,高玉玲,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994号申请执行人侯应强。被执行人高玉玲。被执行人冯强。申请执行人侯应强与被执行人高玉玲、冯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高玉玲、冯强于2012年7月30日前偿还欠款10万元(逾期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以实际支付日为准);负担案件受理费26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冯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继续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庞绍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