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玉良与陈瑞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良,陈瑞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933号原告:孙玉良,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常青,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010333538。被告:陈瑞东,男,1979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310568260。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花园东区写字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61089161H。负责人:李振华,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原告孙玉良与被告陈瑞东、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孙玉良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良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唐世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原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