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于超与王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超,王晓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2708号原告:于超,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号平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婷,女,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强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兆志,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原告于超与被告王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超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75.00元,减半收取8,137.50元,由原告于超负担8,137.50元。审判员 由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