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小波、霍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小波,霍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5775号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锦龙支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878868。法定代表人:严仕怀。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道财,重庆市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小波,男,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霍丽,女,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小波、霍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万小波、霍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姚 梅书 记 员 侯桢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