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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郭风生与彭恢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风生,彭恢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7民初1741号原告:郭风生,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住遂川县。被告:彭恢锦,男,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遂川县。原告郭风生与被告彭恢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郭风生于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风生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郭风生承担。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