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郭风生与彭恢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风生,彭恢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7民初1741号原告:郭风生,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住遂川县。被告:彭恢锦,男,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遂川县。原告郭风生与被告彭恢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郭风生于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风生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郭风生承担。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