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王小纲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王小纲,王海刚,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8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负责人:郑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刘利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小纲,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海刚,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马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王小纲、王海刚、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小纲、王海刚、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41479.39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1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小纲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屋。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以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该房屋变现困难为由,不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7月20日,被执行人王小纲、王海刚、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借款本金341479.39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594元、申请执行费5281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小纲、王海刚、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海 燕审判员 高 文 清审判员 新吉乐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