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1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新冬、孙翁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冬,孙翁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733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冬,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孙翁麒,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申请执行人陈新冬与被执行人孙翁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4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6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孙翁麒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经本院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孙翁麒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6500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剑荣审判员  张泽杭审判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