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胜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3034号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龙山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林,。被告:徐胜利,男,。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免交。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