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执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XX、张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XX,张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2执494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盐城市解放北路138号,机构代码:84014196-5。被执行人:XX,男,1975年1月5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张建英,女,1974年10月25日生,住盐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XX、张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02执4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审 判 员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