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中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江西省名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江西省名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西亚能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胡美华,罗新春,秦宪红,李淑民,漆建辉,熊六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江西省名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胡茶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亚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熊六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秦宪红。被执行人:胡美华,女,汉族,1973年4月17日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罗新春,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秦宪红,男,汉族,1968年1月26日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李淑民,女,汉族,1968年10月27日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漆建辉,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熊六妹,女,汉族,1972年5于13日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与江西省名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江西亚能实业有限公司、秦宪红、李淑民、罗新春、胡美华、漆建辉、熊六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赣01执指79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洪中执字第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财斌审 判 员 李俊华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