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张永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张永香,傅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香,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永香,女,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傅文山,男,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张永香、傅文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审理终结。现(2016)豫1202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张永香、傅文山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张永香、傅文山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202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江波执行员 王卫东执行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