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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5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启中与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吉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启中,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吉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5978号原告:高启中,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吉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团结村(洪绪交管所对面)。原告高启中与被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吉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启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50元,由原告高启中负担。审判员 丁 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