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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久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久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1604号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8号(福星商住楼B座904号)。法定代表人:戚光伦。委托代理人:补世苹,女,生于1976年10月14日,住北川羌族自治县片口乡。被告沈久川,男,羌族,生于1988年3月27日,住北川羌族自治县禹龙小区。本院在审理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久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