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叶发华罚金刑执行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938号被执行人叶发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524刑初80号刑事判决,在执行被执行人叶发华罚金一案中,被告人叶发华自动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文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