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4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叶发华罚金刑执行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938号被执行人叶发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524刑初80号刑事判决,在执行被执行人叶发华罚金一案中,被告人叶发华自动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文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