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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韩保华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保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69号罪犯韩保华,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沪铁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保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韩保华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3日作出(1999)沪高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0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4月22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4年7月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韩保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韩保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保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保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保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