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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华安县残疾人服务社与汤平桂、詹志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县残疾人服务社,汤平桂,詹志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1317号原告:华安县残疾人服务社,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平湖西路康复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724213642P。法定代表人:李庆辉,华安县残疾人服务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和平,福建九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平桂,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被告:詹志端,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原告华安县残疾人服务社与被告汤平桂、詹志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华安县残疾人服务社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安县残疾人服务社以汤平桂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安县残疾人服务社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安县残疾人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李 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爱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