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法赔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谭小东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小东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2017)渝0101法赔1号赔偿请求人:谭小东,男,汉族,1977年5月21日出生,住万州区,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谭崇怀,男,汉族,住万州区.身份证号码.系谭小东亲属。赔偿请求人谭小东以本院在执行其与重庆郎记富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郎兴国、徐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执行错误,对其财产权造成了损害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后,于2月22日听取了赔偿请求人谭小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调取了原审判、执行案卷,对赔偿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赔偿请求人谭小东赔偿请求称,本院执行其与重庆郎记富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郎兴国、徐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错误解除已冻结的账户,造成被执行人趁机转移出资金26万元,给其财产权造成了损失。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赔偿其财产损失共计10343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原告谭小东与被告重庆郎记富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郎兴国、徐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以(2015)万法民初字第10990号调解书结案。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重庆郎记富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郎兴国、徐小琼在2015年12月21日前将支付原告谭小东借款本金106900元,其余借款本金8万元由被告重庆郎记富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郎兴国、徐小琼在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谭小东。原告谭小东自愿放弃借款利息及本金26900元。二.被告重庆郎记富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郎兴国、徐小琼如未在2015年12月21日前将支付原告谭小东借款本金106900元,原告谭小东则对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律师费9880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重庆郎记富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郎兴国、徐小琼从2014年11月19日按年利率24%承担借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诉讼中经原告谭小东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裁定冻结被告重庆郎记富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万元。同月22日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当日下达(2015)万法民执字第02830执行裁定书及协助解除、划拨通知书,解除被告重庆郎记富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的资金账号冻结后,划拨了该账号存款108404元。谭小东于2015年12月25日出具收条,“收到法院转交重庆郎记富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还借款107350元(本金106900元,诉讼费450元),本次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下达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16年1月8日本院受理谭小东要求重庆郎记富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郎兴国、徐小琼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全部利息和律师费9880元的执行申请。同月18日裁定冻结重庆郎记富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4万元,同年11月2日将在该账号冻结的资金8038元扣划执行给谭小东,同月16日本院以被执行人重庆郎记富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郎兴国、徐小琼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为由,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原告郎中琼与被告重庆郎记富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郎兴国、徐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在本院调解结案,明确被告在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5万元。该案于2016年1月4日进入执行,同月8日裁定冻结了重庆郎记富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56500元,后将冻结的存款255525元扣划执行给郎中琼。上述事实,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10990号民事裁定书、调解书;(2015)万法执异字第02830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万法初字第11303号民事调解书;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民执字02830号、(2016)万民执字68号、(2015)万民执35号卷宗四册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行赔偿法定原则,其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本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初字第10990号民事调解书在(2015)万民执字02830号执行中,将诉讼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解冻,将该账号已经冻结的存款108404元扣划执行给申请人谭小东的执行行为符合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该案再次申请执行,当执行案件(2016)万民执字68号分配到执行局时,(2016)万民执字第35号案件已经对被执行人重庆郎记富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了冻结,并将冻结的存款扣划。(2016)万民执字68号案的执行行为亦无不当。故赔偿请求人谭小东提出本院在执行中错误解除已冻结的账户,造成被执行人趁机转移出资金26万元,给其财产权造成了损失的意见,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综上,本院的上述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确认为执行错误,谭小东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谭小东关于本院执行错误,对其财产造成了损害的国家赔偿申请。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审判长  陈荣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