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丽玉、王秀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玉,王秀娟,刘火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徐丽玉,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王秀娟,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刘火银,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丽玉与被执行人王秀娟、刘火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丽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7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