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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岩与岳红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岳红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821号原告:张岩,男,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岳红亮,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岩与被告岳红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岩负担。审判员  易成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