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岩与岳红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岳红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821号原告:张岩,男,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岳红亮,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岩与被告岳红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岩负担。审判员 易成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