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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7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虞城县金星工量具有限公司、宋振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虞城县金星工量具有限公司,宋振桥,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906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商字。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磊,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言,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实习律师。被告:虞城县金星工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宋振桥,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虞城县金星工量具有限公司、宋振桥、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