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4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崔海学绑架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海学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07号罪犯崔海学,男,汉族,1979年1月18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余刑初字第9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海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一千元人民币(已缴纳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5年5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崔海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海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海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系犯抢劫罪、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又因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依法均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海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4日起至2024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