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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婧非法持有毒品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04刑申24号张婧:你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刑终344号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省法院将本案转由本院处理。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一、从你住处查获的毒品就认定是你的,有失公平、与事实不符,有主观推定之嫌。1.你认识的宋悦、余猛都是涉毒多年的人,毒品不应判定是你的。2.既然是你的,却没有你的指纹,提取的指纹和你的有差异,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问。3.你多次说明,宋悦、余猛多次去你家,但办案机关提取不到相关视频录像证明你供述的真伪。既然办案机关不能在监控保存七天记录的时间内去调取监控,就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来推断你说的是事实。4.查获的毒品的塑料袋上的擦拭物没有检测出有效基因型,没有你的痕迹。如果那么多毒品放在你家里,总该留下你的痕迹才能证明是你的。5.如果你真的持有如此众多的违禁品,绝不会放在茶几上,更不会在警察去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主动配合带警察去你的住处。这种存放方式不符合逻辑,与生活常理相悖。二、纵观整个判决,关于认定你是否明应知毒品,持有毒品上全部是一些主观的推定,而没有什么实物证据。对你定罪判刑完全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法基本原则,与保护人权、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严重背离。三、你再次表明:毒品是别人的,不是你的,盼法院查明事实还你公平。本院经审查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中对毒品的持有,并不要求该行为人为该毒品的“所有者”,也不要求行为人是否知道该毒品的“所有者”,只要是明知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即构成该罪名。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并未认定你系涉案毒品的“所有人”,而是根据你自身的陈述以及其他证据证实你对毒品具有一定的认知,同时明知有一定数量的毒品存于家中,因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毒品外包装上没有你的指纹以及放置在茶几而非放置在隐蔽场所等情形均不影响对本案的认定。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