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方乃凤、王维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乃凤,王维书,郑金香,冯新建,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948号申请执行人方乃凤,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王维书,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郑金香,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冯新建,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程飞,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方乃凤与被执行人王维书、郑金香、冯新建、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维书、郑金香、冯新建、程飞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维书、郑金香、冯新建、程飞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125民初125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温加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