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4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谢宏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宏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80号罪犯谢宏,男,汉族,1971年9月28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贪污款、受贿款予以追缴。被告人谢宏不服,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淮刑终字第000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谢宏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10月18日在庐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胡成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梅斌、葛珺出庭参加庭审,罪犯谢宏及证人王斌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谢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谢宏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履行了全部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庐江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谢宏的陈述及证人王斌证言证实,该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谢宏案发后退缴犯罪所得27.9万元,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162.5元已追回,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谢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