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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与修武县度假大酒店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修武县度假大酒店有限公司,杨青,陶雯静,王建军,杨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负责人薛志龙,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孟丽杰,职务:信贷会计。被执行人修武县度假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文静,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青,女。被执行人陶雯静,女。被执行人王建军,男。被执行人杨立新,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证执字第125号执行证书,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申请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书面提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证执字第12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杰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静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