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徐海燕与杨秋霞、乔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燕,杨秋霞,乔振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4792号原告徐海燕,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杨秋霞,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乔振刚,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原告徐海燕与被告杨秋霞、乔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本人,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其它准确地址,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可以在获取被告确切住址之后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待本裁定生效之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