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5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洪雁诉洪利平、刘璇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雁,刘璇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5380号申请人:李洪雁,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担保人:李学贤,男,194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刘璇璇,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李洪雁诉洪利平、刘璇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璇璇名下位于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666号天筑逸景天竺苑26#楼102室房屋,并由申请人提供一套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担保物转移,对担保物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璇璇名下位于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666号天筑逸景天竺苑26#楼102室房屋;二、查封担保人李学贤名下位于颍州区颍西办振兴居委会文振巷2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