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孟祥荣、秦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荣,秦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979号申请执行人:孟祥荣,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坚,青岛李沧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秦文龙,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孟祥荣与被执行人秦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1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27日付5万元,2017年10月10日付3万元,余款于2017年10月31日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和解,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民初4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元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