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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6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亚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亚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6584号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腾南路68号(龙腾星城三期)15幢4层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93586186。法定代表人:刘远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全,男,成年,汉族,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平,女,成年,汉族,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林亚玲,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亚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