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海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海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683号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中路109号。法定代表人:赵玉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海强,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5月8日,住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庞海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本品审 判 员 申莹萍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