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戴娜婷强迫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娜婷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粤14刑终18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娜婷,绰号“癫癫”,女,199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兴宁市。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娜婷犯强迫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粤148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戴娜婷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戴娜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7)粤148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庆新审 判 员 黄清波代理审判员 华志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丘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