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绿星米业有限公司与李长龙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绿星米业有限公司,李长龙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1424号原告:吉林省绿星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玉华村。法定代表人:王玉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系公司会计。被告:李长龙,住吉林省永吉县。吉林省绿星米业有限公司与李长龙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绿星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吉林省绿星米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林省绿星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