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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绿星米业有限公司与李长龙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绿星米业有限公司,李长龙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1424号原告:吉林省绿星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玉华村。法定代表人:王玉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系公司会计。被告:李长龙,住吉林省永吉县。吉林省绿星米业有限公司与李长龙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绿星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吉林省绿星米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林省绿星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