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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原告耿艳诉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胡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353-3号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对原告耿艳诉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胡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702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将(2017)豫1702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二十行中的“被告龙城公司”更正为“被告龙诚公司”。二、将(2017)豫1702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二十一行中的“受到”更正为“收到”。审 判 长  姚 洁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明钿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