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原告耿艳诉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胡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353-3号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对原告耿艳诉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胡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702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将(2017)豫1702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二十行中的“被告龙城公司”更正为“被告龙诚公司”。二、将(2017)豫1702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二十一行中的“受到”更正为“收到”。审 判 长 姚 洁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明钿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