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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文山瑞康药业有限公司与辜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瑞康药业有限公司,辜友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1327号原告:文山瑞康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云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凤,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辜友发,男,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原告文山瑞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辜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文山瑞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瑞康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瑞康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文山瑞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开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