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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俊强因与被上诉人孙继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强,孙继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20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强,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继英,女。上诉人刘俊强因与被上诉人孙继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7)晋048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开庭前依法向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被上诉人孙继英在开庭日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刘俊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俊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俊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锐审判员 王 瑞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