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刑更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郑艳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艳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刑更902号罪犯郑艳伟,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郑艳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14)张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监狱认为,罪犯郑艳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4年减刑以来,又获奖励表扬6次,交纳罚金6000元,确有悔改表现。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建议对罪犯郑艳伟予以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及干警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检察机关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艳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该犯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艳伟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敬民审判员 耿淑君审判员 韩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