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0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利国存、谢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国存,谢明,叶萱,凌汉荣,马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利国存,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被执行人:谢明,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莲塘街233号,现住贺州市。被执行人:叶萱,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罗以焜,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凌汉荣,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马仕玲,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利国存与被执行人谢明、叶萱等4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贺州市初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利国存以已与被执行人谢明、叶萱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02执2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始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