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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军帅、霍朝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军帅,霍朝雨,李彦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104号申请人:李军帅,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3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霍朝雨,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7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李彦培,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29日,住址同上。申请人李军帅以出借给被申请人霍朝雨、李彦培款69.4万元未还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霍朝雨、李彦培名下的豫K×××××号轿车和价值75万元的存款或收入,张会丽以其位于夏都办禹王大道中段南侧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霍朝雨、李彦培名下的豫K×××××号轿车和价值75万元的存款或收入。查封张会丽用于担保的夏都办禹王大道中段南侧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