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2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与黎志东、陈莲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黎志东,陈莲芳,黎志波,陈秀贞,刘付翠芬,陈永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260号之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东路愉景花园顺成大厦办公楼一层至六层。负责人:江志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雯洁,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黎志东,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陈莲芳,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黎志波,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秀贞,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刘付翠芬,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陈永全,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与被告黎志东、陈莲芳、黎志波、陈秀贞、刘付翠芬、陈永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撤回对被告黎志东、陈莲芳、黎志波、陈秀贞、刘付翠芬、陈永全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2.46元,财产保全费244.98,合计607.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虹人民陪审员 董 虹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泽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