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3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金龙与唐春苗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龙,唐春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929号申请执行人:赵金龙,男,193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唐春苗,女,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本院执行赵金龙与唐春苗同居关系(2016)陕0523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抚养费36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春苗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600元,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执9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袁宏博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