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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执11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矿工路支行与林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矿工路支行,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11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矿工路支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中段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386258-0。法定代表人张建峰,行长。被执行人林丹,女,汉族,1983年4月24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矿工路支行与林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林丹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矿工路支行借款1987735.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林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以(2016)豫0402执11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丹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与公正路交叉口鹰城明珠A地块4#1层X铺(不动产权证书号:新城XX)、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与公正路交叉口鹰城明珠A地块4#楼2层X铺(不动产权证书号:新城XX)商铺两套,并于2017年9月21日在淘宝网以2692200元的价格进行第一次拍卖,现已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以2153760元的价格对被执行人林丹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与公正路交叉口鹰城明珠A地块4#1层X铺(不动产权证书号:新城XX)、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与公正路交叉口鹰城明珠A地块4#楼2层X铺(不动产权证书号:新城XX)商铺两套进行第二次拍卖。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李亚楠执行员  郭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