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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1,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1,男,201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宁江区。法定代理人:黄小龙,男,198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张某,女,199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黄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某自2016年1月19日起每月给付原告黄某1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其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房产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京孝人民陪审员  李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