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鑫隆执行陈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小东,赵海燕,高天义,陈广军,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董伟,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小东,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赵海燕,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高天义,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陈广军,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杨,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满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翁民初字第5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广军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广军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月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