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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冬林等人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林,宋天军,栾晓林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3刑初8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冬林,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2011年9月17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5日由林甸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宋天军,曾用名宋哲军,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2009年4月2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收容教养一年。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5日由林甸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栾晓林,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2016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5日由林甸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检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冬林、宋天军、栾晓林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进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冬林、宋天军、栾晓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冬林、宋天军、栾晓林因杨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盗窃栾晓林家商服一事将杨某、李某某与张某某陆续强行带至栾晓林被盗的商服屋内,被告人刘冬林、栾晓林对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李某某进行殴打,刘冬林踢了张某某脸部一脚,造成张某某嘴部受伤,后住院治疗。之后,被告人刘冬林和宋天军带领张某某去宿舍找栾晓林被盗物品,期间被告人刘冬林、宋天军又对张某某进行殴打。民警在张某某宿舍楼下将被告人刘冬林、宋天军当场抓获,被告人栾晓林于2016年8月9日主动到林甸县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冬林、宋天军、栾晓林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栾晓林赔偿了张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并得到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锁链一条(随案移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住院病案复印件、证人张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李某某的陈述、勘验、辨认照片、被告人刘冬林、宋天军、栾晓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冬林、宋天军、栾晓林非法限制三人的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冬林、宋天军、栾晓林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冬林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坦白;2、殴打、侮骂情节;3、争取合法权益;4、前科。被告人宋天军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坦白;2、殴打、侮骂情节;3、争取合法权益。被告人栾晓林有下列量刑情节:1、自首;2、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3、殴打、侮骂情节;4、争取合法权益。综上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冬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被告人宋天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被告人栾晓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宣告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濮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晓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