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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波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65号罪犯李波,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该犯及其同案犯的全部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6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波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闽03刑更59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波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1339分;考核期自2016年2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1759分,获得2次表扬;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波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