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6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胡少兴与杜辉祥、何来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少兴,杜辉祥,何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6396号申请执行人:胡少兴,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杜辉祥,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来福,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胡少兴与被告杜辉祥、何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5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杜辉祥、何来福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少兴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4295元。因债务人杜辉祥、何来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胡少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辉祥、何来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法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杜辉祥有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洲社区严地街北三巷3号(房地产权证号:03××02)的房产,由本院(2016)粤0606民初8904号案首次查封,本案作第三轮候查封,待另案处理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依法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未能进行扣押处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64814.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63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婧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